各設區市衛生健康委、贛江新區社發局,各省直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我省中西醫結合工作,規范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采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執業活動,促進中西醫優勢互補,現將《江西省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采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執業管理辦法》印發給大家,請遵照執行。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有何意見及建議,請及時反饋至我局醫政處。
聯系人:燕燕 鄭林華
聯系電話:0791-86207827
附件:江西省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采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執業管理辦法
省中醫藥管理局、省衛生健康委
2023年6月14日
附件
江西省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采用中醫藥
技術方法的執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采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執業活動,促進中西醫優勢互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江西省中醫藥條例》相關條款,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推動中西醫協同發展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包括臨床、口腔類別執業醫師。
第三條 堅持發展與規范并重,鼓勵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學習、運用中醫藥理論和中醫診療技術提高臨床療效,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二章 執業條件和范圍
第四條 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經過中醫藥相關教育或培訓且考核考試合格的,通過相關程序登記或授權,根據其所在執業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能力,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
第五條 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采用中醫藥技術方法應當依據省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全國性專業學術組織制定的中醫、中西醫結合診療規范或指南、中醫醫療技術操作規程等。
第六條 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執業活動中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包括中醫診斷、開具中藥飲片處方和中成藥處方、實施中醫特色醫療技術等。
1.同時具備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的;
2.參加省級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中醫、中西醫結合專業學習并獲得學歷或學位的;
3.參加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認可且不少于2年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并取得相應證書的;
4.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有關規定,跟師學習中醫滿3年并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
第七條 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的,可以采用與其專長相同的中醫藥技術方法。
第八條 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參加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認可舉辦的專項中醫醫療技術培訓班,并經考核合格,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專項中醫藥技術方法。
第九條 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參加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認可的培訓并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其專業相關范圍內運用省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全國性專業學術組織制定的本專業臨床診療規范或指南推薦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中藥協定處方及單味中藥飲片。在院校教育和畢業后教育接受過中醫學課程學習或按照相關規定參加中成藥用藥培訓并考核合格后,遵循中醫臨床基本的辨證施治原則,可以開具中成藥處方。
第三章 執業登記和管理
第十條 符合本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應當憑本人行醫資質、培訓(考核)合格證書等向主要執業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向屬地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符合本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擬在醫療機構采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由執業注冊所在醫療機構對其臨床應用能力進行評估,審核同意后予以授權。
第十二條 各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單位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采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登記制度,登記信息包含醫師的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開展的中醫藥技術方法等,建立動態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各醫療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接受中醫藥基礎理論、中藥飲片或中成藥運用、中醫醫療技術使用規范的培訓。審慎評估并授權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采用技術要求高、療效不確切、具有較大風險的中醫藥技術方法。
第十四條 市、縣(區)相關中醫醫療質控組織應當將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開展的中醫藥技術方法納入中醫質量控制與管理范圍。
第十五條 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主管區域內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采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監督管理,對在采用中醫藥技術方法中發生重大醫療事故或醫療質量和安全事件的相關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并取消其備案。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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